导读: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提前30天。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无法胜任原工作等,用人单位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其他情况则无需提前30天。
一、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吗
针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吗”这一问题,答案并非一概而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原工作。
2.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胜任。
3.或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时,
若不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要求提前30天通知。
二、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计算
文庄律师网提醒,当用人单位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该补偿的计算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
(1)对于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支付标准按三倍计算,但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
未婚先孕员工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关于“未婚先孕员工合同解除”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明确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这一保护并不因女职工是否已婚而有所区别。
1.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婚先孕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则需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特殊生理时期的关怀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