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普遍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原则。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只要犯罪人在我国境内,我国便可依据《刑法》进行惩处,展现我国维护国际秩序的决心。
一、
普遍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普遍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我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融合下的重要法律原则体现。
1.《刑法》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只要在我国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且犯罪人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便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据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2.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责任与担当,也彰显了我国维护国际秩序、打击跨国犯罪的坚定立场。
二、
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而是需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
1.追诉的犯罪必须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这限定了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2.该犯罪必须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确保我国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
3.犯罪需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若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则优先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4.犯罪人必须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区别于属人管辖原则。
5.我国《刑法》需对追诉的犯罪有明文规定,确保有法可依。
6.犯罪人必须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进入我国领域,这是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三、
普遍管辖权与属地管辖的关系
普遍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两大重要原则,二者之间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
1.属地管辖原则强调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管辖权,即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无论犯罪人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刑法》。
2.而普遍管辖权则是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适用后,针对特定国际犯罪行使的管辖权。
因此,二者在适用上具有先后顺序和排他性。当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时,应首先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若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且符合普遍管辖权的条件时,方可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