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该条为刑事案件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刑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一、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是哪一条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规定,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十五条中。
2.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一规定为刑事案件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二、
犯罪地如何定义及如何确定管辖
犯罪地的定义及管辖的确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十六条中得到了详细的阐述。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发生地不仅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地,还包括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当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时,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2)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2.在确定管辖时:
(1)如果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均在同一地,则由该地公安机关管辖。
(2)如果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在同一地,则由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均可管辖。
(3)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
居住地与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权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在刑事案件中,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在管辖权上也有一定的联系。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3.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如果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则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4.在管辖权上,如果犯罪地不在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但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管辖权上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