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法中关于介绍卖淫罪的立案规定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或涉及未成年人,或被介绍者患有性病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一、
刑法中关于介绍卖淫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介绍卖淫罪的立案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根据此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涉及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些规定为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
介绍卖淫与组织卖淫的区别
文庄律师网提醒,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但两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存在显著差异。
1.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在客观表现上,介绍卖淫罪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而组织卖淫罪则表现为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两罪的界限。
三、
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59条对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通常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如果介绍卖淫的情节严重,如涉及未成年人、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等,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他人卖淫,也将按照介绍卖淫罪论处。
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处理介绍卖淫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量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