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作证仍具效力,但证明力减弱。证人需出庭接受询问,特殊情况下可书面作证。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确保证言真实可靠。
一、
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有效吗
1.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作证,一般来说,其证言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出庭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会相对减弱。
(1)这是因为法律对证人证言有明确规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2)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后,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1)只有在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或者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虽然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作证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其证明力会受到一定影响。在行政诉讼中,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和质证。
二、
法律依据及证言效力
1.关于行政证人证言证词不出庭的有效性问题,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规定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和要求,并规定了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2.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由于证人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往往难以保证。
因此,法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对于不出庭的证人证言,虽然其仍具有一定的效力,但证明力会相对减弱。这是因为不出庭的证人无法直接接受询问和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得到充分验证。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
刑事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互证
1.在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是案件证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由于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等特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往往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来加以确认。
2.刑事言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人民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和互补性等因素,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只有在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会重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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