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工程未结算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情形,债权人可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工程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一、

工程未结算能否转让债权

  工程未结算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1.在法律层面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只要不存在法律、合同约定的禁止转让情形,债权人即有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对于工程款的债权,只要工程建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得转让,且债权性质、法律规定均不禁止其转让,那么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

二、

工程债权转让法律依据

  文庄律师网提醒,工程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1.该条款详细列出了债权转让的普遍性原则及例外情况,即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其债权,但存在三种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转让。

  (3)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对于工程债权的转让而言,主要需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关于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以及转让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工程未结算能否转让债权  第1张

三、

工程价款有哪些结算方法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多种多样,以适应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常见的结算方法包括:

  1.按月结算:这种方法下,工程款通常会在每月的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时进行正式结算,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最终清算。对于跨年度的工程,还需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并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或合同价值较小的工程。在此类工程中,工程款可按月预支,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一次性结算。

  3.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无法当年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为不同阶段进行结算。这种方法有助于及时反映工程进度和成本情况,便于双方管理和控制。

  4.目标结款方式: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结算方式,通过将合同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或验收单元,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这种方式有助于增强双方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力,促进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