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介绍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以及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在诉讼审理中,司法机关需对履行抗辩权进行认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一、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和权利行使的时机。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这意味着在后履行一方发现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时,可以行使此抗辩权,拒绝或延迟自己的履行义务。
2.不安抗辩权则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这表明在先履行一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后履行一方将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3.在行使这两种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关系也存在差异。
(1)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
这意味着如果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在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虽然双方当事人也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二、
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抗辩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这是抗辩权成立的基础,即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关系相互承担债务,且这些债务之间存在对等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意味着如果后履行一方存在履行能力降低或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为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需要满足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条件。
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确的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这是行使抗辩权的关键,即先履行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后履行一方无法履行其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必须已经届满清偿期。
这意味着在债务到期时,如果后履行一方无法履行其债务,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
6.如果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则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
这意味着如果后履行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担保来确保其能够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三、
先后履行的诉讼审理
1.在先后履行的诉讼审理中,司法机关需要对履行相关抗辩权的情况进行认定,对先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进行确定。
2.这包括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以及是否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和履行能力降低等情形。
3.司法机关还需对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在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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