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侮辱罪不一定要求当面进行,只要行为能被第三者知悉,就可能构成侮辱罪。本文详细解读了侮辱罪的定罪标准,包括公然侮辱的具体标准和人格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一、
侮辱罪需要当面吗
侮辱罪不一定要求当面进行。
1.侮辱罪的定义是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这里的“公然”侮辱,指的是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能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2)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因此,即使不在被害人面前,只要行为能被第三者知悉,也可能构成侮辱罪。
二、
公然侮辱的具体标准
1.公然侮辱的标准是行为是否能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且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
(1)这里的“公然”指的是行为能被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看到或听到,从而破坏被害人的名誉。
(2)如果行为只是私下进行,且无法被第三者知悉,那么就不构成侮辱罪。
三、
人格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人格权和名誉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1.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主观状态,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
2.名誉权则是社会对特定公民在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等方面评价的总和,注重于外部状态。
3.这两种权利被侵害的形式也有所不同。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公然的,即让多人看到或听到,以破坏被害人的外部名誉。
(2)人格权的侵害则与是否公然无关,即使行为人在第三者不知晓的情况下当面或写信或以打电话等形式,使这种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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