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可撤回申请。在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民法典》中有此规定。冷静期内也可撤回,过后则需重新申请。
一、
夫妻离婚申请离婚登记后又不离了怎么办
当夫妻在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不再希望继续离婚时,他们有权选择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有明确的体现。
2.如果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在冷静期内反悔,同样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冷静期已经过去,双方需要再次协商一致并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二、
离婚申请能否撤回及条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离婚申请的撤回并非无条件进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2.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并进入了冷静期,但在冷静期内反悔,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3.如果冷静期已过,双方需要再次协商一致并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三、
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解决
当夫妻一方打算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审理与判决三个步骤。
1.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会审查这些文件,决定是否立案。
3.如果立案,法院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4.调解阶段,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将进行审理与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5.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