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派出所伤情鉴定委托书委托人写受伤或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若与刑事案件相关且受害人无法自行办理,可由其近亲属或合法代表代为委托。
一、
派出所伤情鉴定委托书委托人写谁
在涉及派出所处理的伤情鉴定过程中,若需要委托书明确委托人,通常情况下,这份委托书应由实际受到伤害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出具。
1.若个人遭受伤害并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该个人即为委托人,应亲自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如无法亲自办理)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2.若伤情鉴定与刑事案件相关,且受害人因故无法自行办理,可由其近亲属或合法代表代为提出,此时委托书上的委托人则为这些代为申请的人。
二、
伤情鉴定委托书委托人写谁
文庄律师网提醒,对于一般的伤情鉴定委托书,无论是由哪个机构(如医院、公安等)发起,其核心在于明确谁有权要求并委托进行该项鉴定。
1.在大多数情况下,委托人应为直接受到伤害的个体,即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进行伤情鉴定以及何时进行。
2.若受害者因特殊原因(如重伤昏迷、未成年等)无法自行提出,则可依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等)或近亲属代为提出,并在委托书上作为委托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