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公安机关逮捕程序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三日内需提请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在处理被拘留人员时的逮捕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1.该条款指出,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被拘留的人进行逮捕时,必须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2.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这一规定确保了逮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工作的需要。

二、

关于逮捕的规定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不仅规定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要求,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这些规定确保了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1张

三、

批捕和决捕的办理程序

  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应首先检查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指定专人进行案卷材料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

  (1)检察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2)重大案件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后制作相关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3)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决定逮捕的程序:决定逮捕的程序与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由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作出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