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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合同中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

一、

民法典担保合同中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民法典担保合同中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依据担保合同而定,如果是借款的,借款本金就是属于主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民法典担保合同中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图1

二、

担保债权的种类

  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质权。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三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

主债务解除担保合同解除吗

  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没有效。

  文庄律师网提醒,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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