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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

一、

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

  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如下:

  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

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多久

  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开始计算。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图1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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