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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是什么意思(行政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

一、

行政答辩状是什么意思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需要进行答辩的,可能是作为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

  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

行政答辩状写作的具体内容

  行政答辩状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二)正文

  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1、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

  3、答辩意见。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一般包括以下四种:

  (1)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2)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3)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

  (4)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尾部。

  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三、

行政答辩状怎么写

  行政答辩状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应写明标题:如“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二审写为:“民事被上诉答辩状”或“行政被上诉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等。

  (二)正文。

  1、答辩事由。写明对何人起诉或对上诉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辩。

  2、答辩理由。如同其他诉状一样,理由是关键性的内容。在这部分要明确地回答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主张并阐明理由。

  3、答辩请求。在充分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归纳,明确提出答辩结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或裁定。

  (三)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内容:

  1、呈送的机关,先写“此致”,再另起一行顶格写“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姓名,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如系律师代书,还要注明代书人。

  3、附项注明物证、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综上所述,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答辩状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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