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子完结后,保全措施可通过提供担保来解除。担保需是易于控制和执行的财产,如现金、实物或可靠保证书,金额应与保全财产相当。担保不足时,仅解除对应价值部分。
一、
案子完结保全怎么解除
当案件完结并转入执行程序时,保全措施通常需要得到解除。
1.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则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种担保可以是现金、实物,或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2.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担保时,会严格把关,确保其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
3.担保的金额需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通常实践中,担保多为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信良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
4.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以满足法律的要求。
5.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虽可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部分解除保全,对不足部分则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二、
解除保全的担保要求是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解除保全的担保要求主要围绕担保的有效性、充分性和可靠性展开。
1.担保必须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执行。
2.担保金额需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匹配,以避免出现担保不足的情况。
3.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时,会严格把关,确保担保的财产或保证人具有足够的资信和可靠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执行。
4.担保的财产或保证人应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三、
保全措施的种类与启动方式
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保全措施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
1.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依职权启动,即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进行保全,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认为确有必要。
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保全措施的启动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