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如1-苯基-2-丙酮等特定数量的制毒物品,或未经许可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情形,即构成立案基础。若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达到相应数量标准,也应立案追诉。

一、

什么标准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才立案

  针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首先需明确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特定数量的制毒物品,即构成立案的基础。具体来说,这些标准包括:

  1.非法买卖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2.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3.超出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形。

  4.若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虽每种物品均未达到单独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后,累计相加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以上标准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

二、

走私制毒物品罪判罪标准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判罪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

  1.根据情节的不同,判罚也有所区别。

  (1)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若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将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单位犯此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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